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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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组、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人口健康领域)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生院字〔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院(以下简称“营养与健康院”)岗位聘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一)全职全时在岗的岗位聘用人员(由外单位承担基本社会保险成本的人员除外)和项目聘用人员(由外单位承担基本社会保险成本的人员除外)。

(二)延聘人员在延聘期间不能竞聘上一等级岗位。

(三)待退、待岗离岗安置和长期病假等不在岗人员,相关职级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等级确定。

二、岗位设置

根据营养与健康院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中科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内设置(不含保留编制)。

三、聘用组织

根据营养与健康院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和岗位聘用监督工作。其中: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营养与健康院党政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委员、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营养与健康院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三)五级、六级职员系列岗位聘用委员会由单位党政领导、具有相当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管理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营养与健康院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四级职员岗位聘用委员会组成按中科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评议方式

(一)副高级、正高级(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者应参加答辩。正高级(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者答辩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其中个人报告15分钟,聘用委员会提问5分钟;副高级(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者答辩时间一般控制在12分钟,其中个人报告10分钟,聘用委员会提问2分钟;中级(八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参加书面评议。

(二)五、六级职员岗位,申请者应参加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控制在12分钟,其中个人报告10分钟,聘用委员会提问2分钟);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参加书面评议。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递交《岗位聘用审核表》(附件1)(一式十二份)等相关材料。

(二)需答辩的申请者除递交《岗位聘用审核表》(一式十二份)、任现等级岗位期间工作业绩等附件材料(一式十二份)外,还需递交电子版答辩报告(报告采用PPT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意向、个人简历、任现等级岗位期间工作业绩、今后工作设想)。

(三)根据竞聘岗位任职条件要求,附件材料按需要包括论文所发表期刊、论文集的封面和论文刊载首页的影印件,论著封面的影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影印件、发明专利转让证明文件,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竞聘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副高级、正高级(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需提交《现任岗位科技成果情况表》(一份)(附件2)。

六、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任职条件。

(二)竞聘人提出岗位聘用申请,经研究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须在用人部门推荐意见栏内签字),在规定时限内向工作小组提交《岗位聘用审核表》等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评议和投票,获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票的,可推荐为拟聘人选。

(五)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六)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七)营养与健康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七、时间节点

(一) 201810月中旬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二)20181030日前,个人递交申请材料(1026日前递交所有申请材料电子版,由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后通知申请人递交纸质材料,1030日前完成纸质版材料递交,答辩PPT递交时间另行通知)。

(三)201811月初,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 201811月中下旬,岗位聘用委员会开展评议工作。

(五)201811月下旬,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六)20181130日前,统一发文公布结果。

八、其他

(一)本次岗位竞聘不涉及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二)对于未通过高一级岗位聘用审核的拟聘人选,维持原岗位等级进行聘用。

(三)会计、工勤技能等岗位纳入上海市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凡参加前述岗位聘用的人员,须先取得上海市职业资格。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年份,不计入有效任职年限。岗位聘用计算任职年限的截至时间为20181130日,年限以整年计算。

(五)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按新岗位等级兑现国家岗位工资,兑现起始日为2018121日。

(六)在等级岗位公示前,任何人不得为本人或为他人找聘用委员会委员说情。经查实,本人找聘用委员会委员的,取消申请资格,按原等级岗位执行;为他人找聘用委员会委员说情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在岗位聘用过程中,申请者须对个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或事实,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其所在职等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进行聘用,且4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竞聘;情节严重的,可予以低聘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后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者,撤销聘用决定,解除《聘用合同》。

(八)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

(九)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如遇出国、因病等情形,应及时告知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除上述情形外,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相关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报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存档备查。

(十)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九、联系方式

岗位聘用审核表》等申请材料电子版请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hr@sibs.ac.cn,纸质申请材料请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生理大楼255房间。

联系人:冯      54920053    fengjing@sibs.ac.cn

        王明艳    54920286    wangmy@sibs.ac.cn

        陈建红    54920027    chenjianhong@sibs.ac.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岗位聘用审核表

2. 现任岗位科技成果情况表

  

                                                                        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院

                                                                                                                                               人事教育处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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